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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核心内容如下:
垫付情形(第十四条):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、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、肇事后逃逸这三种情形下,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和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。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,特殊情况超7日的需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,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。
垫付申请(第十六、十七条):公安交管部门应在处理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机构。医疗机构在抢救结束后可对未结算费用提出垫付申请;受害人或其亲属也可申请,医疗机构应予协助提供材料。
审核与划付(第十八条):基金管理机构收到通知或申请后,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属于垫付情形、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等,并将结果书面告知。符合条件的,2个工作日内将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;不符合的不予垫付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丧葬费用(第十九、二十条):由受害人亲属凭交管部门出具的《尸体处理通知书》提出书面申请,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垫付。
核实配合(第二十一条):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可向交管部门、医疗机构、保险公司等核实情况,有关单位应予配合。